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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审批、核准(不含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

时间:2017.12.27

  【事项名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审批、核准(不含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

  【事项编码】B0001600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

  二、本市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将招标方案报市或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方面的采购细项,每个采购细项是否招标,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审批对象】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理处室】投资审批科

  【受理方式】窗口办理

  【受理地点】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4层153窗口(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

  【审批流程】详见附件1

  【申报材料】

  1.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的请示(原件1份);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表(原件1份)

  2.项目已经获得批准(核准)的提交项目立项批复(复印件1份)

  3.具有特殊情况拟提前招标的,应提交提前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拟不招标的,应提交不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5.项目单位申请自行招标的,应提交有关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内设的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情况、能够证明具备招标经验的有关材料(复印件1份)

  6.项目建设单位拟邀请招标的

  (1)应提交其公司章程或股权结构有关证明文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性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2)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以及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说明拟邀请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复印件1份)

  7.项目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

  (2)非企业法人,如机关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税务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需要提交)(复印件1份)

  (3)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复印件1份)

  (4)委托办理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受托人的)(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注:提交材料均需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

  【审查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2.是否属于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3.项目拟招标的事项、范围、单项合同估算金额是否与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项目建设内容一致;

  4.项目拟采用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2.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取得批准(核准);

  3.项目申报的招标事项、范围、单项合同估算金额与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致,标段划分合理;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招标的条件;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4)国内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赠的;

  (5)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6)有效投标或投标人不足3人,经依法重新招标后仍不足3人的;

  (7)项目单位自身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或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设备、材料的生产条件和能力,不需要另行采购的;

  (8)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9)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项目设计可以不招标;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此外,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政府投资或国家融资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招标。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符合下列标准、相对招标成本过高、不适宜招标的,可以核准不招标:

  (1)勘察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2)设计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4)监理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5.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邀请招标的条件;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申请邀请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资源或自然地域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3)项目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6.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行招标的条件。

  项目单位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1)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2)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批准形式】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有效时限】2年

  

  

  

附件1: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