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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协调推进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宏观调控要求,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提出经济社会发展、生产力布局、经济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措施,提出综合运用各种调控手段的建议;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提交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三)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对本区国民经济运行进行监测、预测、引导;研究并协调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综合利用各种经济杠杆,对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宏观调控。

  (四)负责汇总和分析本区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贯彻上级部门制定的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参与拟订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和土地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权限内价格政策;提出深化本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并组织实施;参与研究拟订政府重大项目融资方案;监督检查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协调推动全区税源建设工作。

  (五)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本区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制定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参与研究核心区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六)承担规划本区重大建设项目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并与需要安排区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衔接平衡;拟订本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评估、稽察等工作;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管理;研究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资金需求状况;安排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政策性贷款的使用;负责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按规定指导和协调本区招标投标工作。

  (七)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本区产业发展,推进区域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统筹推进服务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重大产业项目落地相关工作;综合协调、组织推进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与推广工作。

  (八)研究提出促进本区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促进企业发展;负责组织推进减轻企业负担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企业帮扶工作。

  (九)承担组织编制本区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按照城市功能拓展区的要求,负责拟订本区区域统筹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区域合作工作,负责对口支援工作。

  (十)承担本区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的责任,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提出促进消费需求增长的建议,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政府订货、储备、轮换和政府投放。 

  (十一)负责区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拟订本区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二)承担本区价格管理责任;组织贯彻国家和北京市价格管理部门下达的定、调价方案;负责监测分析价格运行情况,提出价格改革建议;依法拟订或调整权限内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负责本区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参与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四)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本区人口、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等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组织实施节能考核工作;负责本区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综合协调工作;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参与编制本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

  (十五)负责组织拟订本区能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协调实施;监测分析能源运行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能源发展、城市能源运行保障的重大问题;负责本区电力和煤炭的行业管理。

  (十六)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煤炭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负责本区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在权限范围内对违反《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3.负责区域内电力行政管理,贯彻落实电力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4.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5.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十七)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