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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海淀区停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5.03

海发改[2018]150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停车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8]804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本市停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5]2688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6]782号)的相关要求,为做好我区停车企业明码标价及收费管理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收费管理政策

  1、本区所有实行计时的收费停车场,计时收费方式要调整为满一个计时单位后方可收取停车费,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收取费用(以15分钟为一个计时单位为例,不足15分钟不收取费用,超过15分钟不足30分钟,收取一个时段费用,超过30分钟不足45分钟,收取两个时段费用)。建议将“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收取费用”在收费公示牌进行标识。

  2、非路侧占道停车场可根据停车场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及收费时段,但要把握好节奏、力度、时机,保持收费总水平稳定。建议调整计时段的时长不低于占道停车场计时段的时长。

  3、路侧占道停车场白天(7:00-19:00)停车收费以15分钟为1个计时单位,夜间(19:00(不含)-次日7:00)停车收费以2小时为1个计时单位。路侧占道停车场对机动车跨昼夜分界点停放且停放时间不足昼夜分界点前的一个计时单位的停车收费,按分界点前的收费标准和计时单位收费,不得拆分为两个时段计收停车费。

  4、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对持有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通行证的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本人专用车辆,一律免收停车费。

  二、做好明码标价备案工作

  1、各停车场经营单位要做好明码标价的备案工作。备案所需材料为: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效期内《北京市公共停车场经营备案证》(复印件)及收费公示牌正反两面照片;上述材料(A4纸打印)均需加盖经营单位公章,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海淀区四季青路6号海淀招商大厦西818室)。

  2、停车场收费公示牌中编号一栏,路侧占道停车场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其它停车场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北京市公共停车场经营备案证》中备案号填写。

  三、加强价格监督检查

  1、海淀区停车场经营单位要做好员工政策培训,确保所有员工严格按照要求规范收费行为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2、海淀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停车场经营单位执行《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特此通知

  附件:

  1.《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2.《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停车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8]804号)

  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本市停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5]2688号)

  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6]782号)

    

    

    

    

                                                                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2日

  (联系人:价格管理科 徐龙宇; 电话:88497926)